灯设置条件
4.1 信号灯设置条件
4.1.1 信号灯设置应考虑路口、路段、交叉口三种情况。
4.1.2 交叉口信号灯的设置,应根据交叉口形状、交通流量、交通事故情况确定。
可设置专用于引导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信号灯及相应配套设施。
4.1.3 路段信号灯的设置,应根据路段交通流量、交通事故情况等情况确定。
4.1.4 路口处应设置路口信号灯。
4.1.5 设置信号灯时,对应道路 交通标志、应设置道路交通标线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。
4.2 路口信号灯设置
交叉口按形状可分为十字形交叉口、斜交叉口、丁字形交叉口、Y形交叉口、交错丁字形交叉口、交错Y形交叉口、多向交叉口、环形交叉口等。
4.2.1 十字路口、斜路口、丁字路口、Y字路口
——当相交的两条道路均为主干道时,应设置信号灯。
——当两条相交道路中有一条为分支道路时,应根据交通流量(详见4.3)和交通事故情况确定是否设置信号灯。
注1:本标准中的主干道是指设计速度、车道数、道路宽度、横断面形式符合GB50220-1995第7章规定的快速路、主干道、次干道(大、中城市)和主干道(小城市)、双向四车道及以上的道路。
注 2:本标准中的支路是指设计速度、机动车道数、道路宽度、横断面形式符合 GB50220-1995 第 7 章规定的支路及以下道路,以及双向四车道及以下道路。
4.2.2 错位T型交叉口
当错位距离小于50米时,可视为十字路口或斜交路口,信号灯应按4.2.1设置。
——当错位距离大于50米时,可视为两个丁字交叉口,信号灯设置应按4.2.1规定执行。
注:错位距离是指两条错位道路相邻边线之间的距离。
4.2.3错位Y型交叉口、多重交叉口
合理交通渠化后,应根据交通流量、交通事故情况等情况确定信号灯的设置。
4.2.4 回旋处
信号灯的设置应根据环岛的容量、交通流量、交通事故情况等条件确定。
4.3 交叉口机动车通行信号灯设置的交通流条件
4.3.1 机动车高峰时段交通状况
当交叉口机动车高峰小时交通量超过表1所列值时,应设置信号灯。
1:主路是指两条相交道路中,车流量较大的那条道路。
2:次要道路是指两条相交道路中,车流量较小的道路。
注3:车道数按路口50米以上的渠化路段或道路路段数计算。
注4:在没有设置非机动车专用道的交叉口入口处,进入交叉口的非机动车流应折算为等效汽车流统一考虑。
注5:统计次要道路单向流量时,应累计每个流量统计周期内两个入口的较大值。
4.3.2 任意连续8h机动车小时流量状况
即当交叉口任意连续8小时的平均小时机动车流量超过表2所列数值时,应设置信号灯。
4.4 交叉口非机动车信号灯
单车道机动车路口的交叉口,应当在机动车流对面的入口处安装非机动车信号灯。
当非机动车驾驶人不能清楚看清交叉口停止线25米范围内引导机动车通行的信号灯显示状态时,应当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。
其他特殊情况下,通过交通组织无法解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冲突的,应当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。
4.5 路口人行横道信号灯设置
采用信号控制的交叉口,应当设置相应的人行横道标线。
4.6 交叉口方向指示灯设置原则
设有转弯专用车道的交叉口,当采用多相位分相设置方式时,应安装方向指示灯。
非24小时采用多相位设置的路口,不应安装方向指示灯。
4.7 车道信号灯设置
可变车道入口、路段、隧道、收费站等处均应安装车道信号灯。
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城市快速路出入口等处安装车道信号灯。
4.8 闪光警告信号灯设置
当需要提醒驾驶人员、行人注意观察、确认安全后再通行时,应安装闪光警示灯。
4.9 路口信号灯的交通事故条件
4.9.1 三年内平均每年发生交通事故5起以上的交叉口,从事故原因分析,若能通过设置信号灯避免事故的发生,则应安装信号灯。
4.9.2 在三年内平均每年发生一起以上致命交通事故的路口应安装信号灯。
4.10 交通信号灯设置的综合条件
4.10.1当表1、表2及4.9中两项及以上情况达到80%时,交叉口应设置信号灯。
4.10.2 对不具备上述条件,但有特殊要求的路口,如普通护卫工作路线上的路口、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协调控制范围内的路口,可以安装信号灯。
4.11 人行横道信号灯和机动车信号灯的交通条件
双向机动车道数量达到3条及以上,在双向机动车高峰小时交通量超过750辆PCU、12小时交通量超过8000辆PCU的路段,当过街天桥行人高峰小时交通量超过500人时,应当安装人行横道信号灯及相应的机具。
注:单向机动车道路,车道数按通行方向车道数计算,机动车高峰小时交通量按通行方向计算。
